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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于2月20日公布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的经济专家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可吸引更多台商赴大陆投资,标志着两岸投资进入了向直接投资迈进的新阶段。
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转投资企业),依法提出申请,该第三地投资者将被视同台湾投资者(转投资认定)。
日前公布的《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吸引更多台资
根据《暂行办法》的界定,“第三地”是指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第三地投资者应依照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台湾投资者只要拥有第三地投资者超过50%的股权,或控制第三地投资者,其第三地投资者即可按照新办法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可享受《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里的一些优惠待遇。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刘雪琴表示,大陆此举加大了对台商投资的支持力度,不是台商直接投资的第三地投资者今后也被视同台湾投资者,这些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得到了保障,吃上了“定心丸”。
从商务部台港澳司提供的数据来看,2012年,大陆实际使用台资金额28.5亿美元,占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3.0%,同比上升30.4%。这表明台湾对大陆的投资在增加,台湾资金的外流力度在加大。
刘雪琴说:“让台湾投资者了解大陆在扩大内需和进口,以及城镇化建设方面的进步会对他们产生很大的吸引力,可促使台湾在东南亚和欧美的投资分流到大陆。《暂行办法》的实施则为吸引台资搭建了更为广泛的合作链,可以促进海峡两岸产业配置更趋合理,台湾投资者赴大陆投资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也可带动大陆相关产业及贸易的提升。”
《暂行办法》对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同样有益。刘雪琴指出,陆商如果在台湾投资办企业,通过新办法认定,企业再回到大陆投资,同样可以享受到相关的政策优惠。“这对两岸经贸大交流、大合作起到规范作用,开拓了未来两岸互相投资的广阔空间。”
推进双向直接投资
在两岸开放投资的30多年间,台湾当局对陆资入台的开放程度与大陆对其的态度并不匹配。
截至2011年9月底,大陆对台投资项目仅有90多个,总投资刚超过2亿美元;而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已达约8.5万个,实际投资超过530亿美元。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室副主任胡石青表示,实施《暂行办法》是大陆出于承认两岸投资现状的考虑,便于对投资额进行统一统计,为未来双向直接投资接轨而作的准备。
胡石青指出,从2008年鼓励两岸投资以来,多数投资仍是间接的,须经第三地,直接投资很少,《暂行办法》是对《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补充,是为直接投资打基础。
“这标志着两岸投资进入了新阶段,从间接投资为主,到承认第三地投资者,现在正在向双向直接投资发展。”胡石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