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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就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发布专家组报告
发布日期:2014-04-08 13:39 信息来源:济南市商务局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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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27日,WTO就中国诉美国对自中国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DS449)发布专家组报告。该案涉及美国的两项措施,(1)美国公法(PL)112-99第一节(GPX立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反补贴条款法案”,2012年3月13日颁布;以及(2)美国未对其2006~2012年间对华产品启动的26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中出现的“双重救济”问题展开调查。
 
    就公法112-99第一节,中国认为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10.1条、第10.2条和10.3(b)条。(1)对于第10.1条的诉求,专家组不同意中方认为该条款于2006年即生效的主张,认为该条款自2012年生效,且生效日和颁布日为同一天。因此,专家组认为,美国并未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1条。(2)对于第10.2条的诉求,该案专家组的多数成员认为,该条款不属于GATT 1994第10.2条规定的范畴,因为其既未根据既定和统一做法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或其他费用,也未对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的支付转账实施新的或更难于负担的要求、限制或禁止。据此,专家组的多数成员认为美国并未因此违反GATT 1994第10.2条。该案专家组中有一位成员则持有不同意见,认为美国公法112-99第一节根据既定和统一做法提高了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或其他费用,并对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的支付转账实施了新的或更难于负担的要求、限制或禁止,因此该成员认为美国违反了GATT 1994第10.2条。(3)对于第10.3(b)条的诉求,专家组认为,该款中规定的法庭“应独立于受委托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它们的决定应由此类机构执行,并应适用于此类机构的做法,除非进口商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上诉”并未禁止法律在其生效时国内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取代国内法院或法庭的判决。据此,专家组认为美国并未因此违反GATT 1994第10.3(b)条。
    关于中国提出的“双重救济”的诉求,专家组认为,美国并未就是否在本案提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中出现了“双重救济”展开调查,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9.3条、第10条和第32.1条。
 
    2012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国会通过的关税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关税法明确规定美国可以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征收反补贴税。2012年9月17日,中国就美国对自中国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涉及美国GPX立法中的错误做法及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双反”)措施。该案涉及的“双反”措施共计26起,涉案产品具体包括铜版纸、环形焊接碳钢管、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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