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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老字号企业文化传承和技艺创新,推动老字号振兴发展,根据济南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济南老字号评审认定和保护促进办法>的通知》(济商务字﹝2018﹞46号)要求(以下简称《办法》),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四批“济南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已认定的“济南老字号”进行复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济南老字号”评审认定
1.符合“济南老字号”认定标准的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济南老字号”申报书(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评,确认有效的,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2.济南市内已经被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持有人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认定文件、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自然成为“济南老字号”。
3.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一致性、有效性,12月7日前,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报告、申报“济南老字号”汇总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和申报单位7份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市商务局。
二、已认定济南老字号复评
1.经营情况上报。已认定“济南老字号”单位须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近三年经营情况报告,12月7日前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商务局。
2.变更报备。如“济南老字号”企业发生《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提及的变更情况,需在变更完成后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12月7日前统一报市商务局。
3.审核。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已认定为“济南老字号”的单位进行核查并提报审核报告,对已经不符合“济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12月7日将审核报告及企业情况报市商务局。
根据《办法》要求,对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济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不报复评资料,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 66602026
电子邮箱:swjsmfwglc@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