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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体制,为数字经济助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数据市场的活力离不开数据要素合法、合规流通,要针对数据要素的若干特性,构建多层次、可追溯、可监管、安全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规范化。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相应地,数据安全也成为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切实维护新型领域安全”。同时,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为数据开发处理过程中的数字安全保障和个人、组织权益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健康的数据交易市场应兼具流动性和安全性。首先,结合数据要素的多样性,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与标准化的商品不同,数据要素在性能、属性、形态上千差万别,即使相同的原始数据经筛选、拆分、调整、编码后也会形成不同的新数据。因此,健康有序的数据流通市场应该体现数据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并建立弹性的调整机制,以满足具体类型和场景的要求。此外,根据数据安全、隐私和敏感性的不同要求,可将数据市场分为完全开放、不完全开放和绝不开放三种不同类型。其中,对不完全开放数据应尤其注意,要结合数据用途、数据性质、关联数据和监管难度的隐私成本等,设置不同的脱敏程度、使用限制和处理要求。其次,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强数据的可追溯性。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流通后的数据就不再为卖家所独有,若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将使卖家承担较高的风险。因此,可以利用在确权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的区块链技术去记录、追溯数据交易的事前磋商、交易流程及数据触达情况等。当发生交易纠纷时,权益者主张方能够通过区块链交易的时间戳证明其合法权属,亦可追溯并检测出非合意或非法行为。再次,利用隐私保护技术保障数据安全。数据的可复制性本身就意味着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隐私泄露风险,而交易平台的截流、篡改和转售行为更加剧了数据安全问题。这就要求在数据产生、流通、使用等环节中,根据数据内容和应用场景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的保护标准,以实现针对性、分等级、差异化的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防护。
(二)积极化解服务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算法伦理问题
化解算法伦理的问题,需分别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针对算法决策证据的透明性问题,加强对算法所涉及决策证据的监管,既包括事前对算法整体过程的梳理控制,也包括算法过程中精准有效的实时监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定期审查数据处理执行情况,或者利用外部监管机构开展事后审查,或者随时调取被设计进入算法的研究报告以及时甄别等方法来实施。第二,针对算法主体价值偏见,要加强对价值观念的正确引导。算法决策所涉及的信息呈现个性化和零散化的趋势,但其中所蕴含的价值伦理却是社会性的。因此,要重视对算法主体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一方面,加强算法对信息的筛选和过滤,在提升决策过程效率的同时坚守决策结果公平正义的价值底线;另一方面,算法决策要强化“人机结合”,“人”要及时干预“机器”算法过程可能将歧视、偏见等负面价值表面中立化和客观化的处理,“机器”则可以利用大数据原理及时识别出“人”在输入执行程序时可能隐藏的负面价值,并通过适当的反馈、约束机制限制“人”的权限。第三,针对算法重构所引起的侵犯自主权和隐私权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强化执法来保障权利主体反对或人为干预的权利,以避免并及时惩戒一些数据收集机构利用经济和安全的豁免原则在权利主体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违规收集其数据。另一方面,隐私与信息的可识别性息息相关,要通过相关隐私理论来弱化个体的可识别性。如可以利用群体特征来替换个体特征以模糊个体的可识别性,同时对个体所涉及的知识和行动要在群体中予以相同保护。
(三)强化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垄断市场结构因为限制了价格机制发挥作用而降低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破坏了竞争,还会对消费者福利和市场创新活力产生负面影响。而与实体经济的中介部门相比,大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因为在收集和处理信息、吸引客户、聚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可以通过网络累计效应和动态竞争效应获得远超中小平台的新优势。因此,数字平台面临的反垄断问题更加复杂且艰巨。需要明确的是,数字平台发展不能破坏合理有序的市场公平竞争。因此,应以《反垄断法》的实施和修订为基础,构建符合数字经济新特征的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则,并在监管、改进平台实践中予以及时修订和完善。但与传统反垄断相比,数字平台发展在市场主体认证、市场边界确定和市场势力判定等方面有自身特点,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如传统市场主体可以靠市场占有率、市场集中度和边际利润等指标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对数字平台而言,高市场占有率、高市场集中度和高边际利润是其自身特征而非市场力量的唯一判断标准。因此,传统针对垄断行为的静态分析与数字平台动态竞争发展的态势不相符。在这种情况下,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不能一味强调严监管、重责罚,而应该给予比传统行业更高的包容度和适当弹性。创新监管理念,将包容审慎原则作为数字平台监管的一项重要治理原则,在过度监管和过度包容之间寻求理论基点和治理原则的中间地带,保证监管措施既可以制约不合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又可以避免抑制数字经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创造活力。
(四)弥合数字鸿沟,为数字经济助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数字鸿沟的存在和持续扩大,会导致数字经济的利益分配更加不平等,并对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对于难以接触或无法掌握最新数字技术的群体而言,不能实现社会资本扩张,往往被排除在数字红利分配体系之外,或者只能从中获得极小的部分。而那些熟悉和能快速掌握数字技术的各类主体,能凭借数字优势延长并拓展社会关系网络,并将其转化为自身的经济资源优势,从而在分割数字红利的“蛋糕”中占据绝对优势。尤其是随着新冠疫情演变为全球大流行后,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线上办公等数字业务开展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由数字鸿沟所引发的不平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因此,弥合数字鸿沟,保证数字红利为全体国民所贡献,也就成为一项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议题。首先,进一步完善数字硬件设施。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调拨、技术援助等方式支持落后和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并通过加快部署全球低轨宽带互联网星座系统,保证中西部等偏远地区互联网接入稳定提速。其次,加强数字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人才的公派选送、在线培训、跨地区交流等方式培养我国的数字人才,将专业人才作为数字技术传播的桥梁和纽带,引进并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数字技术应用的先进经验。再次,构建多层次、有特色的数字素养培养体系。广泛吸收政府机构、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参与这一体系,制定多层次、多专业、多成分的培育目标,利用多元化培训体系提高国家的数字安全维护能力、数字资源收集和鉴别能力以及数字内容创造和输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