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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1006974812100/2022-00363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2-08-17 发布日期: 2022-08-17
发布机关: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文件《济南市2022年度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济商务字〔2022〕78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 2022 年度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商务字〔2022〕78 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济南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着力完善我市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建设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商字〔2022〕83号)、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商务字〔2022〕77号)以及中央财政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市农

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济南市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济南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济南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开展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干线冷链物流,补齐农产品流通设施短板,打通农产品流通“大动脉”;完善产区“最初一公里”初加工设施设备,提升

农贸市场、菜市场“最后一公里”惠民功能,畅通农产品流通“微循环”。

我市2022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方向和支持对象与2021年度一致,但资金分配有所侧重,其中用于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其余资金用于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不支持粮食深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类项目)、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点建设。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内容在去年基础上新增以下内容:

1.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建设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2.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各环节间有序衔接。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标准。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 8 个,每个项目要重点围绕一个支持方向,带动作用大、综合示范效应强。支持资金不超过2021年以来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出让金除外)的25%。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以事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的“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五条 申报主体资格

申报济南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支持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在济南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建设主体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近三年或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申请主体应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对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有明确规划和措施,且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所支持项目应为立项、环评、规划、土地、施工等各项许可文件齐全、建设资金等已落实,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完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应具有较

好的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助于建立稳定的

产销合作机制,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3.拟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以下标准:年交易额不低于 150 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 100 万吨,至少辐射周边 5 个省份,受支持的农批市场交易量在本市农批市场交易量占比提高3 个百分点。

4.被支持企业承诺接受相关工作推进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

5.中央及省、市、县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重复支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征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天。

(二)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县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后与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经县(区)汇总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项目公示。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对列入济南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的项目进行公示。

(五)纳入试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商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跟踪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

(二)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方案的目标任务推进支持项目建设,并按要求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支持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

(三)项目单位要对支持项目总投资进行单列科目核算,并配合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验收审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在有关情况发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撤销申请。

第八条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纳入济南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及时总结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市商务局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无法完成等情况的项目,视情暂缓、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5 年内不得申请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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