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6974812100/2026-61747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3-25 发布日期: 2026-03-2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商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阳光加盟—致全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一封信
阳光加盟—致全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一封信
信息来源:济南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近年来,我市商业特许经营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为促进就业、激发市场活力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大多数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对济南的城市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城市形象的提升离不开每一家企业的共同努力,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质量,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是主体资质“不得虚”,筑牢经营根基。经营特许经营业务,必须先具备扎实的主体资质:不得在未拥有至少2家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的情况下,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得以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个体工商户)作为特许人对外开展加盟招商。二是备案义务“不得迟”,坚守法定要求。严格履行备案相关法定义务:不得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后,仍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不得在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资源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后,仍未办理备案变更。三是经营资源“不得假”,保障合作底气。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的核心支撑,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未注册的商标、未授权的专利或虚构的“专有技术”作为经营资源进行招商;不得在经营资源(如商标)许可协议已到期、无效或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时,仍对外许可使用。四是信息披露“不得瞒”,秉持公开透明。在合作前期需充分保障被特许人知情权:不得在订立合同之日前少于30日,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隐瞒其自身或法定代表人近5年内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记录;不得提供虚假或严重遗漏的财务报告、加盟店数量及经营状况信息。五是宣传推广“不得骗”,坚守诚信底线。宣传推广应立足真实优势,杜绝误导行为:不得在广告、宣传中明示或暗示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如“稳赚不赔”“回报率XX%”等;不得利用他人或虚构成功案例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骗、误导潜在加盟商;不得对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且拒不披露。六是合同条款“不得坑”,彰显公平公正。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遗漏“冷静期”条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特许经营费用;不得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强制采购条款、价格条款或单方免责条款。七是费用收取“不得混”,做到清晰透明。费用收取应规范有序,保障被特许人知情权:不得在订立合同前要求被特许人支付费用时,拒不以书面形式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方式;不得将“加盟费”“保证金”“宣传费”等各类费用混同收取,拒不明确各自金额、用途及退还机制。八是后续管理“不得停”,保障服务延续。合作期间需持续履行保障义务: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故中断或停止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不得拒不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生态,需要每一家企业用诚信与自律去共同守护,请各企业认清形势,立即行动,将合法经营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用规范的经营、优质的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我们将秉持“零容忍”态度,以严肃手段净化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将一如既往支持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建设美丽泉城贡献力量。


 

济南市商务局

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