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6974812100/2026-61777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4-27 发布日期: 2026-04-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商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功能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积极推进济南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济南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开展济南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经项目主体申报、区县(含功能区,下同)初审、市级评审、公示等程序后入库管理,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2025—2027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市专项用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试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试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申报资金超出预算总金额时,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五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市商务局。负责试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试点资金预算下达,对试点资金的使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级相关部门。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积极宣传试点政策,筛选推荐优质项目。

(四)区县相关部门。各区县商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落实好属地责任。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日常监管,涉及试点工作的区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

(五)项目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完善内部绩效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绩效评价、项目审计和问题整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实现各项绩效指标。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试点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服务“一老一小”,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第七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根据项目在试点期间内有效投资额,采取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0%。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打造首发中心。对有合法运营权限(自有产权或者租赁运营)、具有500平方米(含)以上的首发空间、试点期内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举办全国范围内首发首秀活动5场(含)—10场的实际运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举办首发首秀活动10场(含)以上的实际运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打造首店集聚中心。对有合法运营权限(自有产权或者租赁运营)、试点期内新增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的济南级及以上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快闪店除外)10个(含)以上的实际运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3.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对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在济南开设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快闪店除外)的实际运营单位,按亚洲级及以上、中国(内地)、山东、济南四个层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举办首发首秀活动。对在济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全国范围内首发首秀活动,首发首秀产品3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实际运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3个月内首发首秀产品全渠道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实际运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5.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对在济举办的展会,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全国首发专区或专场且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新产品数量不少于5个、有6家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观众超2万人次的展会,按首发专区或专场面积分档给予实际运营单位奖励。其中,2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本支持方向中,“1.打造首发中心”与“4.举办首发首秀活动”“2.打造首店集聚中心”与“3.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4.举办首发首秀活动”与“5.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试点项目,在核算有效投资额及认定项目数量时,不重复计算、不重复认定。

本支持方向中,国内外知名品牌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知名品牌:

国际知名品牌指近5年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GYBrand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中国最具价值品牌500强》等综合榜单;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榜单》;Interbrand发布的《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胡润研究院发布的《全球高质量企业TOP1000》;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报告》;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LA LISTE发布的《全球最佳餐厅》《全球最佳酒店》;凯度BrandZ发布的《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中国全球化品牌50强》等系列榜单;法国米其林集团发布的《米其林餐厅榜单》(含必比登推荐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市内免税店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名录》。

若未在以上榜单内,品牌近5年内应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

2.国内知名品牌:

国内知名品牌指近5年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与时尚消费TOP100》《中国网络零售TOP100》《中国便利店Top100》《中国便利店畅销品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品牌榜》《胡润中国500强》《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年度季度热搜品牌TOP50》《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凤凰网发布的《金梧桐中国餐厅指南》;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各省发布的省级老字号名单。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如数字景区、VR展馆等),融合3种及以上业态,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项目有明确的年度活动计划。对符合以上内容,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实际投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2.推动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如艺术展览、国潮品牌店)、健康体育(如各类室内外运动场馆)、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有统一运营主体,融合3种及以上服务消费业态,聚集市场主体不少于30家。对符合以上内容,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实际投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3.推动重点赛事或演出活动。支持在商圈、街区或景区持续举办赛事或演出活动,并配套开展相关主题消费促进活动,能带来相关消费额的增长或吸引一定客流。对试点期间开展持续赛事、演出起终时间1个月以上,赛事、演出6场—12场(12个月内,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要求)的商圈、街区或景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赛事、演出12场(含)以上(12个月内,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要求)的商圈、街区或景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发展夜间经济。支持围绕夜间消费场景及业态融合,聚焦社交型、减压型、体验型消费需求,优化夜间消费环境,对商圈商街、文旅体育项目的夜间照明(非传统单一照明功能,应突出场景营造、氛围烘托、客流集聚和消费引流作用,如光影艺术、主题灯光、互动亮化等)、景观提升等进行升级改造,有统一运营主体,聚力打造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地域性的“夜购”“夜食”“夜娱”“夜游”“夜运”等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符合以上内容,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实际投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5.服务“一老一小”。支持企业建设集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文娱社交、适老产品体验等业态于一体的银发经济综合体或特色街区,鼓励商场、街区引入老年旅游服务站、银发智能科技体验馆等服务型消费业态。银发经济综合体或街区需空间相对独立完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入驻对应业态商户不少于5家,其中核心服务类业态占比不低于60%。支持商业综合体、景区等建设亲子友好空间,打造儿童体验教育、亲子娱乐、童趣乐园、大型主题游乐园等消费场景。单个项目室内外亲子友好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重点支持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空间场景打造。对符合以上内容,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实际投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6.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如房车露营、汽车主题公园、汽车赛事体验中心、经典车展示展演、无人驾驶车体验、共享汽车等)、冰雪经济(如室内滑雪场、冰雪主题乐园等)、旅游列车、低空经济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宠物经济、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等消费场景。有统一的运营主体,有明确的消费群体定位及市场推广计划,能提供创新、融合等特点的消费体验。对符合以上内容,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实际投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7.家政业态模式创新。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健康医疗、母婴育婴、康养照护、家庭健康管理、健康运动等业态深度融合,创新服务场景、优化服务功能,打造家政领域多元化、沉浸式服务消费新场景。支持家政服务企业搭建智慧家政线上平台,优化家政服务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机器人等智能设备,提升家政服务质量,推行标准化服务流程等。对符合上述内容,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家政服务新场景打造及功能提升或家政智能化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8.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支持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消费全链条,打造集沉浸式展销、电商孵化、智慧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外贸优品展销中心,集中展示和销售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具备出口资质、以国际市场为主要生产方向、可通过内外贸一体化渠道拓展国内市场的优质商品。展销中心应设置专属展示专区,使用统一专门标识,其中外贸优品数量占比不低于60%。对符合以上内容,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实际投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开发IP新产品。支持具有合法IP经营权(自有IP或者被授权使用IP)的企业,在试点期间开发IP新产品(如文创手办、IP联名服饰、主题盲盒等)并正式上市发售,强化IP价值转化与消费转化。新产品上市后3个月内全渠道销售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3个月内新产品全渠道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开设IP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支持具有合法IP经营权(自有IP或者被授权使用IP)的企业,在试点期间新开设IP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新店开业后6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联动国潮动漫、影视IP及传统资源打造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企业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等传统资源,实施IP元素植入、主题装置、软硬件设备购置升级等,打造主题餐饮、酒店、街区、展览等沉浸式消费项目。支持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自主培育IP品牌并进行商业转换,打造文创展厅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支持运用AR/VR、全息投影等技术,打造“人工智能+消费”互动场景。引入国际知名IP或国潮动漫IP须具有官方授权(提供合作协议)。对符合以上内容,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实际投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4.老字号企业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支持中华老字号、省老字号、市老字号企业依托济南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并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老字号须提供经认定的资质;“老牌新品”需保留核心工艺(如非遗技艺),“国货潮品”需融入现代设计。对符合以上内容,根据开设店铺经营面积、有效投入费用、销售数据等指标,分档给予实际运营单位奖励。其中,店铺经营面积100平方米—150平方米(含),有效投入50万元—80万元(含),运营后6个月销售收入250万元—350万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店铺经营面积15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有效投入80万元—100万元(含),运营后6个月销售收入350万元—450万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店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效投入100万元以上,运营后6个月销售收入45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市商务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区县商务部门,经区县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单位应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已移出名单、影响期届满的除外)。

2.申报单位应为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或运营主体,对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不得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二)申报项目

1.试点项目的实施地在济南市范围内,应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完结或竣工投运,确保在试点期内持续稳定运营、规范经营,并能够长期稳定发挥效用。

2.有效投资额须为2025年10月1日(含)后项目建设实施发生的投资额,不得晚于2027年6月30日。

3.有效投资额不得包括:(1)土地购置与使用、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土地相关费用;(2)办公楼、住宅、楼堂馆所等建设费用;(3)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4)一般性装修,即非专门服务于申报项目效果体现、优化提升等的基础性装修;(5)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日常水电、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运营费用;(6)企业可抵扣增值税部分。

4.同一个项目符合多个支持方向时,仅能选择一个方向申报。

5.同一主体同一内容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未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

6.需要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审批、备案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使用租赁场地建设或委托管理的,租赁期限或委托协议应不少于2年且结束期不早于2027年12月31日。

7.上级部门如有其他要求,再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制定项目评审细则,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区县商务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拟支持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纳入全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储备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应直接面向消费者,可以带来可持续、可观的消费增量。项目应以市场化商业项目为主,项目资金应以市场化资金为主。

第十三条 对在库备案项目采取动态管理,试点资金原则上不得补助库外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试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需要发生变化调整的,需经各级商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退出。对项目单位主动退出试点的、以虚假材料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建设的、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以及经终期验收被列入整改且在规定时限内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试点项目终止并退出项目库。

第十六条 项目新增。在试点期内,对符合支持方向新增项目,确需调整的,相关情况由区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达到验收标准的试点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县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商务部门初验通过后,向市商务局提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收到各区县提报的项目验收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扶持资金按照项目资金规模进行总量控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1.同一主体同一内容项目已享受中央、省、市其他政策资金补助或已使用超长期国债的;

2.弄虚作假、虚构投资,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

3.申请验收资料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4.项目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试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或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的支出。

2.不得用于土地购置与使用、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3.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4.不得用于项目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日常水电、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运营费用等。

5.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得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住宅、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养老院和病房等建设费用,不用于水电改造、防水处理等一般性装修。

6.除申报方向中明确支持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外,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上述支持方向之外的展会类活动,不得支持任何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不得用于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

7.不得用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8.其他《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明确的负面清单事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试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商务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若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绩效目标无法完成的,视情暂缓、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风险评估与管控,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建设效果。要对支持资金单列科目核算、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配合做好验收审计,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试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试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试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商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总结,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试点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推动试点成效由点到面扩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可根据中央、省、市对试点工作的最新要求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