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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3701006974812100/2020-00526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
| 成文日期: | 1592928001000 | 发布日期: | 159292800100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商务局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市自规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供销社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局 济南市供销社关于推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
| 发文字号: | 济商务字〔2020〕63号 | 有 效 性: | |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局 济南市供销社
关于推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济商务字〔2020〕63号
各区县(功能区)商务、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供销合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 2019-2020 年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55号),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形成交售便捷、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指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按照常住居民数量。城市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行政区域。每个社区、行政村至少设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服务范围。城区每平方公里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其他区域每2平方公里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各区县(功能区)可在以上布点标准中任选一种或多种综合。
(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是指对再生资源进行集中专业分类、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及处理的固定场所。一般分为综合分拣中心和专业分拣中心。各区县(功能区)应至少建设1处分拣中心。
(三)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指具有一定区域辐射能力的再生资源交易集散地,具备再生资源交易、综合分拣、仓储配送、商务办公和配套服务等功能。各区县(功能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满足再生资源交易集散转运需要。
各区县(功能区)应优先考虑将经改造能够符合要求的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布点方案,新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优先设置在已有固定的密闭建筑中。本指导意见仅为最低布点密度要求,各区县(功能区)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密度。
三、建设及经营管理要求
(一)建设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网点建设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固定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原则上要求全封闭,经营者应持有不动产权证或者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
自助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为具有分品类回收再生资源的智能化回收箱,具有钱款给付(或积分兑换)功能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的设施。容积根据清运频率和交投量确定,以能满足需要为标准。
流动型再生资源回收车应在固定的停车点设置明显信息标识牌,并在每个服务点的服务范围进行定期宣传,让周边群众了解回收地点、回收时间等信息。回收频率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可以采用预约服务、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等形式。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符合“五统一”标准,即统一布点、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计量、统一管理,经营人员佩戴胸牌。
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经营者应持有不动产权证或者5年及以上租赁合同。分拣中心应具有分拣、仓储、停车装卸等分区,场内配备装卸、起重、分拣、压缩、打包等设施设备,分拣车间和仓储区应为封闭式建筑,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分拣中心具有相应的环保、安全设施或措施,应与居民区隔离,不影响居民生活。
3.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经营场地租期应在10年以上。具备功能完善的再生资源交易、分拣加工、仓储配送、配套服务、商务办公等功能分区。再生资源交易、分拣加工、仓储配送等区域要建有相应厂房。分拣打包厂房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
(二)经营管理要求
1.经营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在营业执照标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资质不得进行生产加工,不得回收危险废物等不属于再生资源的物品。
2.存放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科学合理分类存放,货物堆放整齐稳固,注意存放高度和稳固程度,并留有相应通道,确保存放安全和消防安全。
3.公开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要在醒目位置公开负责人信息,投诉电话、服务电话,服务内容等信息。
4.统计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建立台账,统计交易数据,并按时报送给有关部门。
四、重点任务
各区县(功能区)是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编制布点方案。在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行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分级布点导则,明确回收站点布点数量及规模、分拣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空间占地及规模,并纳入城乡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居民交售再生资源的便利性,回收网点的稳定性,以及回收网点对市容环境、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优先对现有商业网点改造提升纳入布点范围,增加再生资源收购或暂存功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原则上在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内布局。
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200米内,不得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回收站点。
(二)培育重点企业。引进龙头企业作为体系建设的主体企业,统一布点整合现有资源,开展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运营管理,承担辖区再生资源主要回收任务,实现品牌化经营、优质化服务、规模化运作。
(三)创新回收方式。倡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回收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开展手机预约上门回收服务。鼓励物业保洁员、环卫保洁员、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兼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在居民交售再生资源不便的区域,可开展定时定点的规范化流动回收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功能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科学制订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布点方案和建设工作方案,切实推进回收站点布点、分拣中心建设和主体企业培育等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县(功能区)负责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纳入循环经济相关规划和政策。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分拣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用地落实在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新建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并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要求,联合商务部门推动生活垃圾清运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两网融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供销合作部门指导供销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挥骨干龙头企业作用,积极开展网点建设。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结合各自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研究部门支持政策。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自律,为各区县(功能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供决策咨询、沟通衔接等服务。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导向作用,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重要性及公益性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理解、支持和参与再生资源回收的社会氛围,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供销合作社
2020年6月24日
济南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