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6974812100/2018-0009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8-09-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商务局 统一编号: JNCR-2018-0230003
- 标题: 济南市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商务字〔2018〕72号 有效性: 失效
济南市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内副食品市场
(菜市场)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
济商务字〔2018〕7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社会民生服务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7〕7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16-2020年)》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副产品销售是社区商业必备性业态之一,是构建居民15分钟生活圈的重要内容。作为农副产品销售载体的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也是社会民生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应明确将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列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根据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进行设置。
二、规划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规划编制中结合城市规划居住用地布局,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布点。按照80-120平方米/千人(适用原则:居住区人口1万人以下适用上限,3万人以上适用下限),服务半径500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600平方米,可以与居民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统筹设置。宜设置在建筑物一、二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宜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便于市场建设和服务居民。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将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明确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并无偿移交,产权属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公益性要求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土地出让后,土地竞得人应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移交协议》(附后)。
四、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确保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应明确建设规模及平面位置。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未完成建设的,相应区街网格统一建设周期内的商业、住宅项目不予核发后续建设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要求同步交付的,依法不予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移交协议》约定,持有关证件配合街道办事处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商务部门负责监督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使用管理,指导区县及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的运营管理。
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社区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移交协议》示范文本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规划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
济南市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pdf
济南市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