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6974812100/2020-0002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1-0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商务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服务贸易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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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服务贸易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7日印发,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进我市服务贸易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服务贸易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市商务局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牵头编制了《济南市服务贸易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共十四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
2、《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鲁政办字〔2017〕14号)
三、《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市商务局在广泛调研并征求业内专家意见建议,学习借鉴全国服务贸易园区(基地)发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济南市服务贸易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局长办公会讨论修改,发函征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部分会展企业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补充。11月27日至12月4日,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12月27日,市法制办对该办法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
四、服务贸易园区(基地)的申报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
2、园区(基地)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门负责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部门或相关管理服务部门;
3、有明确的地理位置,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对工业厂房、保护性开发的老建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集聚区,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4、集聚10家及以上的服务贸易企业,或园区内某一特定领域的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或对全市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其中文化贸易领域、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等新兴服务贸易领域的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降低至50万美元(含);
5、在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建筑标准、土地规划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园区(基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全部或部分相关的公共服务;
7、区内服务贸易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应用”注册,并填报相关业务数据;
8、申报单位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报步骤及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贸易园区(基地),应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济南市服务贸易园区(基地)申请表;
2、园区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3、济南市服务贸易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4、入驻园区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批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六、审核
市商务局负责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对社会公示。
七、动态管理机制
对评选出服务贸易园区(基地)实行年度复审管理。复审不合格的园区,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