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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701006974812100/2022-00353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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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6-22 | 发布日期: | 2022-06-22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商务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商务局关于对2022年上半年批发零售业创新发展进行奖励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商务字〔2022〕57号 | 有 效 性: |
济南市商务局
关于对2022年上半年批发零售业创新发展进行奖励的通知
济商务字〔2022〕57号
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提出的“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纳统和培育,研究制定激励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扩大销售政策”,激发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推动批发、零售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根据《济南市市级商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济财工〔2022〕2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上半年批发零售企业创新发展成效进行奖励。具体要求如下:
一、零售额奖励
对2022年上半年零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含分公司),根据其6月份零售额同比增量(零售额同比增量=企业2022年6月份零售额-企业2021年6月份零售额)进行排名奖励,对增量排名1-5位的批发零售企业各奖励200万元,6-10位各奖励100万元。
二、销售额奖励
对2022年上半年销售额达到4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不含分公司),根据其6月份销售额同比增量(销售额同比增量=企业2022年6月份销售额-企业2021年6月份销售额)进行排名奖励,对增量排名1-5位的批发零售企业各奖励100万元,6-10位各奖励80万元。
三、相关事项
(一)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销售额以统计部门认定数据为准。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县(功能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同一企业上述两项奖励不可同时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获得该项奖励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市级产业政策同类项目扶持。
(二)各区县要抓好政策宣传和落实,通过多种渠道向本辖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宣传政策,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应统尽统。
(三)各区县要做好入库纳统工作,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达限企业纳入限上统计,扩大消费规模。
(四)各区县要深入开展促消费活动,指导商贸企业积极参与“泉城购”济南消费季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促消费活动,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
济南市商务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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