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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供销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和《山东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商字〔2024〕117号)等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特制定《济南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
2024年10月25日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和《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要求,根据《山东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商字〔2024〕11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20号),在全市范围内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2024年10月26日至12月31日。如资金提前使用完毕,活动结束。
二、补贴标准
对消费者交回个人名下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新电动自行车的,给予新车销售价格20%的一次性立减购置补贴、单辆车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给予新车销售价格20%的一次性立减购置补贴、单辆车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
新购电动自行车必须是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标准的两轮自行车。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
三、补贴对象
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将个人名下原旧电动自行车交售至参与本次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旧车代收点),交回的旧车需含电池组。
(二)个人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新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10月26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有效活动期内,购买日期以电动自行车销售机构开具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三)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电池类型,认定依据以新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载明的电池类型为准。
(四)没上牌的旧电动自行车、仅新购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参与本次以旧换新补贴。
四、参与流程
采取消费者现买立减、销售门店申请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具体流程为:
(一)个人消费者扫码登录或小程序搜索“泉城购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平台”实名注册后,提交旧电动自行车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旧车车牌号、旧车电池类型等),系统会对信息进行验证,认证通过后生成政府补贴资格码。资格码5日内有效,失效后有1次激活机会,激活后重新获得5日有效期。
(二)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时,凭资格码在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用于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政府补贴资金由销售企业垫付),销售企业为消费者开具购车发票,每张发票对应1辆电动自行车。若多件商品或者与非补贴范围商品一起下单结算,则无法享受政府补贴。购买新车后,带牌销售的同步在门店完成新车上牌手续,或由销售企业协助到指定网点办理新车上牌。
(三)销售企业登录平台填写新车信息,含新车车架号、新车品牌、电池类型等,填报销售信息和企业信息。
(四)旧车代收点或销售门店收购旧车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暂存,并建立旧车台账:车主姓名、车牌号、车架号、电池类型及回收人员姓名、电话等信息,报送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协助办理旧车车牌的注销手续,将车架报废处理,蓄电池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报废处置,建立旧车回收和电池交售交接台账,确保旧车得到规范处理,完成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闭环管理。
(五)2025年1月10日之前,新车销售企业建立新车销售台账上传服务平台,服务平台对交旧购新环节全流程信息监控审核。
(六)市商务局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符合补贴要求的补贴资金发放至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待活动结束后,对本次以旧换新情况进行整体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五、活动规则
(一)购买新电动自行车须交售旧电动自行车,交售旧电动自行车与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的个人必须一致;每位消费者原则上最多享受补贴2辆新车(需交售2辆旧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给购车者个人开具销售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三)个人消费者、销售企业须如实提供信息,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虚假交易、跨地区重复购买、大量囤货、骗补套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四)销售企业应向消费者如实介绍本政策相关情况,并准确填报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若因销售企业自身工作失误导致的补贴纠纷,其责任由销售企业自行承担。
(五)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参与商户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原渠道退回。全额退货退款均占用消费者的一次补贴指标。
(六)《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年4月25日正式发布,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建议消费者在11月1日前可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11月1日后可换购铅酸或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
(七)本次活动补贴可与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优惠叠加,其他活动规则详询服务机构或参与企业。
六、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自愿参加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愿意先行垫付补贴资金,能承受政府补贴兑现等待时间,不在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方面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三)经营状况良好,与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认真执行“三包”规定,具备以旧换新等综合服务能力,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并提供相应服务。按照市场化、便利化原则,与具备资质参与活动的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
(四)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未销售不合格或非法改装、加装产品等违法行为。
(五)活动实施期间,动态调整活动参与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经审核推荐后及时予以纳入。对违反政策规定、违反诚信经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对经查实发现销售单位利用以旧换新政策,存在先涨价再补贴、承诺不实等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责令退还补贴,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作出行政处罚。
(六)能建立完整清晰的活动台账,自愿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并同意以审核结果作为补贴申请的最终依据。
(七)对于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由回收企业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安全存放,严禁在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违规长期储存。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期间,参加活动的销售门店应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环境污染事故。
(八)对因上传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错补、漏补,或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消费者违规领取补贴等造成资金损失的,同意承担相应责任。
七、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本次活动的总体谋划和统筹实施,征选服务平台、参与销售企业,全程监督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和销售企业做好活动推广、信息发布及活动开展等,督导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将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市信用平台,在各类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我市合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参加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
市公安局负责收回的旧车牌照注销、收缴及换新电动自行车上牌,协助对接电动自行车车牌比对系统。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活动资金并根据活动进度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拨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供我市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名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商户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法查处参与补贴核销商户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不法经营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提供近3年销售不合格产品和监督检查发现非法改装、加装等违法行为企业清单。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宣传贯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指导回收处理废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企业落实存储场所的防火技术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市供销社、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负责指导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旧车回收、处置。
各区县比照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由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参与报名并进行初审推荐。加强对辖区内参与活动商户监管,对活动期间本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和有效打击,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八、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进行解释。后续如遇国家、省政策有新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