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6974812100/2026-0004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1-22 发布日期: 2026-01-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商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济南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6年济南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现将《2026年济南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6年济南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济南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和《山东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山东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6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6〕3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乘用车的所有人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所有人必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且至汽车报废、注销前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报废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二)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给予补贴。新车销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三)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以其开具或记载时间为准。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应为济南市,相应《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山东省内办理。
(四)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其他类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所有类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在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二、补贴申报流程
(一)资格获取
遵循“统筹资金、均衡有序使用”的原则,按照“个人消费者报名、公证摇号、中签获取资格”的方式,开展济南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活动。个人消费者凭本人在济南市开具的有效新购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参加报名,经公证摇号取得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可按规定提交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未取得公证摇号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其补贴申请不予受理。(报名及摇号的相关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补贴申报
获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格的个人消费者,最晚应于2027年1月10日前,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或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选择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济南市为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三)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电子版或原件照片、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或纸质版发票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三、补贴审核及兑付流程
(一)市商务局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报废车辆信息、新购车辆信息等及时进行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后,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后,按要求最晚于2027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获得资格后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由市商务局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
(二)市商务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实施结束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7年1月25日前将2026年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发改委。
(三)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审核工作。
四、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及商务部和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职责分工对全市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和兑付计划,按月均衡使用,总额控制,额满即止。
(三)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与市公安、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完成补贴受理、审核,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实施结束后,及时做好自查自评;市财政局指导市商务局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四)各区县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要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执行“反向开票”制度,记录“五大总成”等重要回收拆解零部件销售去向信息并录入有关平台系统;要强化督导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施动态管理,完善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公开通报机制,在2024年、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二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和个人消费者,不得参与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五)市商务局设立并公布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优化“汽车以旧换新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成效。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补贴资金。
(六)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借政策实施之机抬高汽车销售价格,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七)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2026年济南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和《山东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山东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6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6〕3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乘用车的所有人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所有人必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且至最后一次转让前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二)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新车销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应为济南市,相应《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山东省内办理。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情形),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时间以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购买新乘用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
(五)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他类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和所有类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在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转让的旧车不得转回、重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所新购置的汽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二、补贴申报流程
(一)资格获取
遵循“统筹资金、均衡有序使用”的原则,按照“个人消费者报名、公证摇号、中签获取资格”的方式,开展济南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个人消费者凭在济南市开具的有效新购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参加报名。经公证摇号取得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可按规定提交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未取得公证摇号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其补贴申请不予受理。(报名及摇号的相关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补贴申报入口
获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格的个人消费者,最晚应于2027年1月10日前,通过“爱山东”、微信、支付宝、懂车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选择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济南市为补贴受理地,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并清晰完整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补贴申报信息
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在申请人名下登记时间以及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或纸质版发票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以及全部信息登记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购买日期、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或纸质版发票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三、补贴审核及兑付流程
(一)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旧车信息、新车信息等及时进行认真核对,并通过“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后,根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通过“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补正通知后最晚应于2027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获得资格后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由市商务局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
(二)市商务局每月前5个工作日,会同市财政局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实施结束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7年1月25日前将2026年度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发改委。
(三)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审核工作。
四、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和商务部及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职责分工指导对全市汽车置换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和兑付计划,按月均衡使用,总额控制,额满即止。
(三)汽车置换更新工作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与市公安、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完成补贴受理、审核,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实施结束后,及时做好自查自评;市财政局指导市商务局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乘用车转让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四)各区县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置换更新。市商务局设立并公布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补贴资金。申请人在出售旧车后,应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经营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及所属相关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借政策实施之机抬高汽车销售价格,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实施动态管理,完善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公开通报机制,在2024年、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二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和个人消费者,不得参与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六)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