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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贸易,又可称为离岸转手买卖,或离岸转口贸易,指的是一个独立关税区的贸易中间商以经销或者代理的方式将境外货物销售给贸易商所在地以外的其它独立关税区的一种转手商贸活动。
离岸贸易与在岸转口贸易有两个区别:一是离岸贸易的货物标的不经过本独立关税区直接运到目的国或地区,而在岸转口贸易需经过本关税区;二是离岸贸易的买进再卖出的主体是本关税区的法人,而在岸转口贸易的买卖主体不一定在本关税区。例如,中国企业从印尼购买镍矿直接运到日本卖给日本进口商是典型的离岸贸易。
离岸贸易有制造厂离岸配套出口模式、跨国公司采购销售中心模式和贸易投机模式等三种模式。
制造厂离岸配套出口模式:是制造企业在出口自身制造的产品时配套采购出口境外相关产品、并将境外采购的配套产品直接运至进口商的模式。
跨国公司采购销售中心模式:是跨国公司采购销售中心依托自身对采购和销售产品的深刻了解而进行的国际间离岸贸易模式。
贸易投机模式:企业利用上下游信息不对称或者运用资源优势在各国际企业间买卖货物获取差价的离岸贸易模式。
目前,我国发展离岸贸易主要存在三大瓶颈。一是税收瓶颈。我国对离岸贸易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比香港、新加坡等离岸中心高十个百分点。二是外汇瓶颈。在离岸贸易中,资金流、订单流和货物流往往是分离的,但我国的外汇管理是建立在适应一般商品贸易的三流一体的基础上,在付货款额度预收、离岸与在岸账户监督管理、离岸贸易项目佣金支付以及提供付汇单证等事项上均有严格管制。虽然外汇管理部门允许部分企业开展离岸贸易的收付汇,但由于离岸贸易的真实性难以判定,外汇管理部门往往会依据宏观的外汇流入流出状况,对离岸贸易结算银行进行“窗口指导”,从而在某些特定时期内实际上暂时禁止开展离岸贸易。三是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瓶颈。银行承担着离岸贸易活动真实性审核的主要责任,监管压力大。但银行仅能凭企业提交的单据进行形式上的表面逻辑性审核,无法保证离岸贸易的真实性。由于大部分离岸贸易业务都涉及信用证质押融资贷款,商业银行的真实性审核瓶颈其实也是离岸贸易的融资瓶颈。
由于以上真实性审核瓶颈和外汇瓶颈,企业对自己开展的离岸贸易业务是否能顺利完成缺乏可预见性。
发展离岸贸易的措施建议:
1、营造稳定可预见的离岸贸易发展环境。
2、大力发展制造厂离岸配套出口模式,鼓励发展跨国公司采购销售中心模式,允许发展贸易投机模式。
3、扶持目前已经存在的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制订离岸贸易经营企业白名单制度,对白名单上的离岸贸易企业在监管上采取事前形式性审核的措施,允许试点企业仅提供电放提单或采取(电放提单+货权佐证)模式 。
4、建设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采用科技创新手段识别离岸贸易活动真实性,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离岸贸易业务中的应用。寻求与在国际上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仓储公司合作,委托其验证大笔离岸贸易的仓单真实性以及货物真实性。开展国际海关合作和数据交换,验证大笔离岸贸易的真实性。
5、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方法,实地调查离岸贸易的真实性。对虚假离岸贸易给予严厉查处,对开展虚假离岸贸易企业给予禁止开展离岸贸易等处罚。
6、争取对离岸贸易收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海关试点接受企业的离岸贸易进出口报关,对虚假离岸贸易可以按走私予以严厉打击。